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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全国特殊教育津贴揭秘山西、陕西最高你所在的地区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3-07-13 05:49:31

  芒果体育随着特殊教育更多地受到来自政府与大众的关注,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也逐渐成为反映地方对特教事业重视程度的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特教老师的工资组成和普通教师相差不大,其中一项「特殊教育津贴」,是作为对特教从业者的额外鼓励和补助。

  特殊教育津贴,又称「特殊教育补贴费」,是国家从1956年就制定下的工资规定,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行补充说明,至今逐渐完善。

  六十年间,我国物价大幅上升,但15%的国家特教津贴标准却维稳不变。不过各地区正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不同程度地提高津贴比例。

  文中搜集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各行政区)特教津贴的相关政策,按地理区划做了分类。

  由于各地文件分散且制定时期不同,为确保政策的时效性,本文花了大量精力进行信息梳理,这也是国内第一篇对全国各省特殊教师津贴标准的汇总。

  因此,本文仅列出各行政区政策中明确提及的、相对统一的特教津贴标准。一些具体市、区芒果体育、县的情况,大家可根据需要做进一步了解。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二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基本工资。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黑政办发〔2014〕22号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和相关待遇规定。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务的班主任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其他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的60%。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3号

  切实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政策,保证特殊教育职工享受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教补贴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特殊教育教师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同步同水平提高。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等待遇。

  《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辽政办发〔2014〕47号

  落实北京市政策要求,提高教师待遇,特校教师、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享受特教津贴。

  关心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向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倾斜。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46号

  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足额发放。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冀政办[2009]46号

  《关于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02号)

  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从2014年起,在国家及我省规定基础上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本人基本工资的50%,同时,相应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职工的补贴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4-2016年)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68号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25%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在编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班主任教师、特教班教师、资源教室教师,享受同等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待遇。

  《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沪府办发〔2014〕19号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97号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政策,优先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的教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办〔2010〕143号

  特校教师和在编职工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15%的特殊教育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有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荣誉证书。

  《安徽省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划(2014-2016年)》皖政办〔2014〕22号

  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教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到实处。连续从事特教工作10年以上的退休教师保留特教津贴。

  《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4〕64号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享有特教岗位津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25%。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179 号

  各级政府要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按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15%的标准执行。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教岗位退休的教师,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福建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闽政办〔2014〕67 号

  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应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豫政办〔2014〕181号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可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从事十年以上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补贴费标准增加到25%。原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直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特殊教育补贴费可以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鄂政办发〔2014〕61号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在编职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本人基本工资提高10%的中小学基本工资标准和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15%特教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粤府办〔2014〕36号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从2015年起,将到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上岗退费”政策范围。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

  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标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津贴标准。各地在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时,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教育津贴按月发放。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退休后继续按照本人退休前标准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广西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91号)

  《海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琼府办〔2014〕102号

  工作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定;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定。

  《四川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川办发〔2014〕43号

  《贵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黔府办函〔2014〕96号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同等对待,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适当给予倾斜。

  切实关心和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送教上门教师按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截至2015年,西藏自治区区已有5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656人,教职工173人。西藏特殊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从2015年1月起,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提高到其基本工资的50%,省、市、县三级特教专职教研员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甘政发【2014】137号

  但正式文件中仅提到: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教师工资保留特教津贴。

  《青海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41号)

  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好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工资待遇政策。

  《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156号

  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聋儿语训机构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特殊教育补贴费,在现行15%的基础上再增加15%。

  《新疆尔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新政办发〔2014〕67号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退休后,享受的特殊教育补贴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将特殊教育津贴调整为基本工资的30%,同时,将没有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区,在普通中小学内设立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专职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津贴实施范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殊教育教师和经考试合格后从事残疾人手语翻译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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