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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衡走向平衡芒果体育回应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难题
发布时间:2024-01-13 20:33:30

  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而言,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规制结构的厘定,应基于“事物的本质”理论,审慎地考察大学的任务类型及其框架,促进各类法秩序及其互动所生成的规制结构,能够契合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规制与保障要求。

  借由历史回溯与时代观照,可以发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存在“公法化不足”与“私法化过度”以及“硬法软化”与“软法硬化”的结构性失衡难题。此种法律规制结构的失衡,衍生出国家公权力与高校自主权以及高校内部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师生权利等各类法定权力(或权利)彼此互侵的困局。通过公法与私法以及硬法与软法的理性界分和彼此交融,构建基于“合作原则”的任务导向型“混合法规制结构”,推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结构从失衡走向平衡,应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迈向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

  本书重点研究中国公立高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问题,尝试从法律规制结构的角度破解中国高校自主权的“放乱收死”困境,以提升政府依法监管能力与高校依法治理能力,优化国家与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本书认为公立高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硬法与软法存在着结构失衡的困局,公法与私法、硬法与软法的“混合法治理”构成高校自主权法律规制的理想状态。

  姚荣,江苏泰州人。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入选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晨光学者计划。入选2022年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担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副秘书长。获聘上海市政府立法基地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成员。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高等教育法律与政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在《高等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十余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一)法律规制结构形塑的任务导向:大学的任务框架与“事物的本质”理论的规制启示

  (二)法律规制结构演进的动态适切性诉求: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运行中法权配置的“功能最适”原则

  二、中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规制结构的动态实践——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引入的历史考察

从失衡走向平衡芒果体育回应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难题

  (一)公法化不足与私法化过度: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公、私权属性的特殊性缺失

  (二)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行使与监督中软法的过度“硬化”与硬法的过度 “软化”

  (二)超越“政策实施型”的行政化司法体制: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法院的功能

  三、基于“合作原则”的任务导向型“混合法”规制结构: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 规制结构的理想状态

  长期以来,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运行中的“放乱收死”这一恶性循环,备受学界关注,形成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既有的研究往往过多关注某一类型规制对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规制与保障的影响,却忽视某类规制与其他类型规制的关系及其互动所产生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在法治国的语境下,特定类型规制如政府公权力的行政规制对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规制与保障,需要受到立法和司法的控制,亦会对公立高等学校的内部自我规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特定类型规制的变革,除了其自身的变革外,还受到其他类型规制变革的影响。例如,除了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引发的教育行政规制变革外,《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法》的修订,也会对教育行政规制产生影响。正如权利或权力具有“相互性”类似,规制的运行实际上也处在特定的“结构”之中。当“结构”失衡时,特定类型规制的变革亦会受到束缚或阻碍。在“结构”失衡格局未发生根本性变革时,特定类型规制的变革也无法真正实现。概言之,“结构”是一种“网络”,规制的运行嵌入在特定的规制互动“网络”之中,而法律规制结构就是各类规制类型复杂互动所形成的“网络”。基于此,本研究试图考察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结构议题,为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规制与保障提供有效建议。

  围绕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中存在的“泛行政化”与“过度市场化”的双重困局,考察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规制结构的失衡问题,将为化解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现实困局,提供具体的变革思路。基于此,增强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行使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与有效性。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各类法秩序运行状况的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结构缺乏基本的“分类”思维和任务导向,对自主权的法律性质缺乏洞察和清晰的认识,这使得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往往被视为普通的行政主体抑或民事主体,忽视其因学术自治权存在而具有的特殊性,忽视其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公益属性。事实上,在高等教育市场化、国际化与普及化的趋势下,国家、高等教育与市场之间的法理关系已经发生深刻变革,简单地“套用”传统的公法学抑或民商法学的改革思路,已经难以适应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规制与保障要求。

  也正因为如此,本研究在借鉴以往公法学和教育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更为根本的层面上探究这一问题。在整合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以及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变革等研究成果的同时,指出厘清立法、行政与司法规制以及大学自我规制、社会集体规制等法秩序的互动关系是更为根本的“学术观察点”,也是更为直接有力的改革路径。实际上,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以及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研究,往往基于经典的法学研究思路,缺乏“治理”逻辑的引入。相比于传统的经典研究路径,基于“大学任务框架”的理解和认识,探究何种法律规制结构更为适切和理想,考察法律规制结构缘何失衡,能够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运行提出具体的改革举措。诚如湛中乐教授所言,芒果体育“法律中赋予了何种‘大学任务’,构成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实质依据。”“大学任务在实质上也可能有着宽严程度不同的要求,这也成为高校在多大程度上作为行政相对人、芒果体育多大程度上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实质基准。”这一 “任务导向型”法权配置的观点,不仅适用于教育行政监督权与大学自主权的边界划分,亦适用于立法权、司法权与大学自治权乃至大学自治权内部各法权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厘清。换言之,对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理解,对各类法秩序或规制介入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方式的廓清,需要回溯到“大学任务”这一彰显“事物本质”的逻辑基点。据此,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规制结构的厘定,也需要基于“大学任务框架”这一根本性问题展开。

  基于此,本研究致力于重新审视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法律性质的特殊性、跨界性与复杂性,寻求一种契合公立高等学校自主权合法且有效运作要求的适切的法律规制结构。本研究将学术自由与公共利益冲突整合作为价值前提,立足于“功能最适”原则和“事物的本质理论”的法学方法论,根据任务的属性、范畴及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程度差异,厘清公立高等学校治理中各类法权的关系、边界和结构。据此,建构各类法秩序之间理性界分、彼此制衡、良性互动和彼此融贯的“混合法”规制结构,实现任务导向型“互动式”法权治理,促进公立高等学校在学术自由与外部干预(公共利益)、公共性与自主性、合法性与最佳性之间的整合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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